高校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就党的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学校党委或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摘自《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委教组〔2012)7号)